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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思乱想,想到什么写什么,一肚子不合时宜就是了

竞争与幸福

Competition considered as the main thing in life is too grim, too tenacious, too much a matter of taut muscles and intent will, to make a possible basis of life for more than one or two generations at most. After that length of time it must produce nervous fatigue, various phenomena of escape, a pursuit of pleasures as tense and as difficult as work (since relaxing has become impossible), and in the end a disappearance of the stock through sterility.

想起高中的课文《旅鼠之谜》,生存环境资源的竞争过于激烈,旅鼠们会选择集体自杀。类比人类自己,如果因为竞争过于激烈,一直得不到情绪和生理上的放松,选择不再生育是必然的选择。

优绩主义

中国目前处于一个很奇怪的处境,理论上来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,遵循集体主义,主张集体的功劳,弱化个人的作用,但我们又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,奖励个人的奋斗和竞争,这样造成了极大的割裂。

优绩主义开始源自于美国,主张社会与经济的奖赏应当依据才能、努力和成就这些优绩来决定。我其实觉得这是一个强行造出来的词汇,属于完美主义和功利主义的集合体,总而言之,是内卷及恶竞的核心出发点。

这样的熏染下,出现了好多嘴上说的不要卷了,但实际上还是不断在卷的人,在做任何事都这样,根本躺不平。

情法理的联系与区别

  法律的起源有其客观因素,普遍论点便是法的基本要求是“尽情适理”,尽乎人情又适用于客观道理,是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和权利的保护。我认为现在的法律就是在具体事例中权衡情与理的比重出现的。

  什么是“情”,我认为就是社会的主观道德认知,一如《自然法》得到的道德学说。古希腊哲学认为一部非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律,而判断法律是否正义就是通过道德来衡量。更朴素的归纳就是孔子的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”,由大家普遍的判断来界定能做和不能做的事情,这就是初始的法律。但这是很粗糙的做法,合乎大家的判断并不代表就是合理的,例如为报父仇,愤而杀人,按情来说,杀父之仇不共戴天,报仇不应该有罪,但按理来说杀人必须是要偿命。这就是情与理的矛盾,法律的存在也有调和这种矛盾的作用,根据具体事例来具体量刑,例如从轻处罚等等。

  那什么是“理”,我认为就是客观道理,例如人生来就会遇见各种不平等的事,这是客观事实。由于出身等不同,某些人总是会受到不同的对待,《罗马法》等早期法律中贵族和平民的处理标准是不同的,这就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决定。但这很明显和“人生而平等”的普遍诉求相违背,也就是说合理但是不合情。随着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,法律中享有特权的人越来越少,除了部分对国家有重要贡献的人外,没有任何人可以轻易的获得特权,这也是现代法律完善的体现。

  综上,法以一种类似于“中庸”的态度来处理情和理,人的普遍认知和事物的客观道理是法律的土壤,不能事事由人们的认知来决断,也不能刻板的遵循客观道理。从人治到法治,法律不断的修订就是为了避免这种一刀切的现象出现,令每条法令都合情合理是法治的最终诉求。

为什么要伤害自己来惩罚别人?

之前在阅读书籍时常常发现这样的设计,一直不理解为什么要用这样的情节来推动剧情发展,不理智而且属于同归于尽的最后手段,可以说是自损一千伤敌八百。从对方的角度来看,如果对方完全不在乎你,他们甚至完全没有损伤,相反如果他们在乎你,这样的方式就是在伤害对你有感情的人。后来读了一些相关的心理学报告,发现这其实是一种心理上的疾病,学术上叫自虐型人格,伤害自己的目的是吸引对方的关注,威胁对方以便掌控双方的关系。

美国选举制度

美国的选举制度是赢家通吃,也就是说支持人数多的直接拿到一州的选票,即便全国的选票总人数是多于对方的,也不一定能获胜。联邦制国家的弊病,州与州之间相互独立,甚至可以拥有不同的法律,容易出现分裂的局面。

田园女权与真女权

实在难说什么是真正的田园女权,她们或许算不上女权,只是自私者披上了一层政治外衣。

在我看来真正的女权在于法国革命期间如圣女贞德,在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期间如英雄女狙击手,她们积极投身与社会的生产活动中。

田园女权是典型的权责不统一,她们实际上是在抢占两性所有人的利益。